发布时间:2025-02-22 10:31:58    次浏览
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豫案的通知》(国粮调〔2016〕55号)、河南省政府《关于转发河南省2016年粮食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75号)和中储粮总公司《关于做好2016年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的通知》(中储粮〔2016〕156号)精神,要点如下:(一)收购时间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时间为2016年5月21日至9月30日,在此期间,当粮食市场价格下跌到国家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格时,由中储粮直属库商市级价格、粮食、农业、农发行等有关部门及时提出启动预案的申请并上报相关主管单位。预案启动后,加强市场监测,当市场价格高于国家最低收购价水平时,立即停止收购。(二)收购价格2016年最低收购价小麦挂牌收购价格(国家三等质量标准)为1.18元/斤,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0.02元/斤掌握。挂牌收购价是指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标准品的到库价。执行最低收购价的粮食为当年生产的等内品。(三)质量标准以当年生产的国标三等小麦为标准品,具体质量标准按小麦国家标准(gb1351-2008)执行,标准品小麦的具体质量指标为:容重750克/升~770克/升(含750克/升,不含770克/升),水分12.5%以内,杂质1%以内,不完善粒8%以内。(四)严格执行收购政策执行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储库点,要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张榜公布施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的粮食品种、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水杂增扣量方式、结算方式和执行时间等政策信息,让农民交“放心粮”。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价标准,坚持依质论价,既不得限收、拒收农民交售的符合质量标准的粮食损害农民利益,也不得擅自放宽质量标准损害国家利益。坚持仪器定等,以质论价,全面实施过筛清杂,坚持“一过筛、两吹风、现场监督、辅助人工清扫”标准化入库流程。农民对出售粮食数量、质量及作价提出异议的,必须当场检验复核处理。对于水分、杂质超标的小麦,必须进行清杂降水整理。以前年度票据全部停用,确实无法通过“一卡通”系统收购的,需人工填写票据,不得二次填写收购凭证。承储库点在国家收购预案执行期间,不能再接受其他任何企业或个人的委托收购业务,不能以委托收购的最低价粮食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五)做好收购资金结算进一步规范资金支付,统一收购凭证,统一结算平台,对接企业网银,全面推广应用“一卡通”系统,按照“谁来售粮、给谁付款”的原则,实现由中储粮直属企业直接对售粮人支付粮款,确保售粮款快速直达,打通与售粮农民的“最后一公里”;同时督促售粮经纪人及时支付有关农户粮款,防范出现次生“打白条”事件。(六)强化为农服务收购库点确定后,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本地区的收储库点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引导和方便农民售粮。各收储库点要完善提高一站式收购服务水平,实行咨询、登记、检验、检斤、结算等“一站式”公开服务,开展预约检验、预约收购、二次复检等多种为农服务方式,主动向粮食经纪人和种粮大户提供粮食保管方面的人员、技术、设施设备等免费服务。设立样品台、咨询处,让农民卖“明白粮”。适当延长收购时间,增加机械设备和人员,避免排长队、过夜粮等情况发生。在收购现场设立便民服务台、休息站等,提供防暑药品、休息室等便民服务,对农民交售的符合收购等级但水分等相关质量指标超标准粮食,提供整晒场地和烘干、风筛等设施设备,帮助农民进行整理。针对农民卖毛粮、地头粮习惯,积极引导农民晒干扬净,争取卖好粮,卖好价。(新乡市粮食局 中储粮新乡直属库 中储粮卫辉直属库 农发行新乡分行)整理:肖楠